【资料图】
因为对已故父亲的丧葬费开支存有疑问,一对兄妹闹得很不愉快,进而在赡养母亲的问题上产生了纠纷。6月23日,娄烦县公安局消息,杜交曲派出所民警成功调解这起家庭纠纷,妥善解决了老人的赡养问题,促成兄妹俩重归于好。
前不久,杜交曲派出所民警入户走访时,排查到一条家庭纠纷线索,一对兄妹因赡养老母亲问题多次发生争吵。随即,民警走进老人家中,只见兄妹二人争得面红耳赤,老母亲则坐在角落偷偷抹眼泪。
经了解,矛盾双方的父亲是一名退休教师,于2019年去世。父亲去世后,妹妹在哥哥不知情的情况下,独自办理并领取了父亲的丧葬费,但她并未就丧葬费的使用情况向哥哥做出任何交代。4年来,体弱多病且行动不便的老母亲一直由妹妹照顾。近期,妹妹家中有事,希望哥哥照顾母亲一段时间,可哥哥心有不平,坚持让妹妹把父亲丧葬费的开支明细说清楚,否则拒绝照顾母亲。
“羊有跪乳之恩,鸦有反哺之义。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也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……”民警立即介入调解,围绕赡养老人的矛盾焦点,从“情”与“法”两个方面入手,将法律责任、村规民约、父母恩情、家庭和谐等融入其中,动之以情、晓之以理。民警告知兄妹,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,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抚养费的权利。子女不仅要在物质上供养、生活中照顾老人,还应在精神上关心、慰藉老人,让老年人能有一个幸福美满的晚年。
最终,经民警耐心调解,兄妹二人握手言和,达成了协议:妹妹向哥哥道歉,并列出父亲丧葬费的开支明细;哥哥将老母亲接回家居住及照顾。至此,这起因赡养老人引发的家庭纠纷得以圆满化解。
法律链接
《民法典》第1067条规定,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,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。
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第14条和19条分别规定,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、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,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;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,拒绝履行赡养义务。
助编:高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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